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现本院对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情况予以公示,敬请社会各界监督支持。
一、本期公示内容

二、特别说明
1.在公示期限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2.本公示情况仅限线上发放执行案款情形,不包括当事人直接交付、当场履行及其他方式履行财物标的情形,不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罚金、追缴的违法所得等情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