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享补贴本是惠民利好,却因4S店代办手续失误、消费者未尽核对义务,导致补贴落空引发纠纷。近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代办事宜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6日,王某前往某汽车公司经营的4S店购买新能源汽车,在购车前王某已经了解到“准格尔旗新能源购车补贴政策”。根据政策规定,王某符合“以旧换新”补贴条件,应享受20000元补贴。购车时,某汽车公司承诺代王某完成旧车置换及国家“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手续。某汽车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时,因操作失误致使提交的申请材料信息填写错误且未告知王某相关补贴查询小程序,进而导致审批手续被相关部门退回,因“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申请期限已届满,致使王某无法申领该笔补贴,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公司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应认定为重大过失,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该委托事项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综上认定某汽车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汽车公司赔偿王某损失14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某汽车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解纷要旨
本案主要区分汽车销售公司的代填写补贴申领业务是无偿委托合同还是好意施惠行为。因汽车销售公司承诺的代办补贴业务属于其销售服务,目的为促成交易,提升销售竞争力,汽车销售公司可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属于好意施惠,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委托人未支付报酬,属于无偿委托合同。
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仅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只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情形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报废日期填错且未告知委托人查询信息渠道,导致委托人错过修改时间进而无法领取补贴。汽车销售公司对补贴申请、发放渠道、填写流程等是熟练且知情的,全面告知信息填报渠道和填写过程核对注销时间是其注意义务范围,未尽到该义务,应认定为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