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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律师)阅卷的特别指引

更新时间:2026年02月02日 10:32:56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为依法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律师)的阅卷权,同时确保检察业务系统数据统计的准确性,现就相关阅卷流程作如下特别说明与指引:

  一、权利保障与系统现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我院依法充分保障此项权利。

  目前,在 “12309中国检察网”律师服务平台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正常完成账号登录、案件绑定及申请在线阅卷等前端操作。但该申请数据交换至检察机关内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系统)后,系统会将其身份统一识别为“辩护律师”。这一技术设定可能导致案件“辩护律师”人数统计出现叠加,影响数据管理的精确性。

  二、主要阅卷方式建议

  为确保您的阅卷权利高效实现,并配合我院规范案卡信息填录工作,我们提供以下阅卷渠道,并优先推荐现场阅卷:

  现场阅卷(首选推荐)

  方式:请您携带所需材料,直接至我院案件管理中心办理。

  高效即办:无需等待线上审核流转,即来即办。

  沟通顺畅:可当面就阅卷范围、材料完整性等问题与案管人员直接沟通。

  规避干扰:避免因系统身份识别问题可能产生的后续数据纠错流程。

  所需材料(请备好原件及复印件):

  (1)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函(证明)

  (3)被害人签署的明确授权阅卷的《授权委托书》

  (4)被害人身份证明

  异地阅卷

  如您确不便前来我院,可向您执业机构所在地的检察院案管中心申请异地阅卷协作,由两地检察院通过内部系统安全流转加密电子卷宗。

  三、关于在线阅卷申请的特别提醒

  您仍可在“12309中国检察网”提交在线阅卷申请。我院案管工作人员在后台审核时,若发现申请人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出于上述系统识别原因,通常会与您电话联系。

  沟通内容:工作人员将向您友好说明系统技术现状,建议您转为现场阅卷或协商其他便捷方式,以确保您顺利获取卷宗,同时维护数据准确性。

  请您理解:此举绝非限制或拒绝您的合法阅卷权利,而是为了优化流程、避免后续数据问题所采取的协作建议。我们承诺,将为您转为现场阅卷提供同等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联络与咨询

  我们深切理解并尊重您的执业权利,对于因系统技术原因给您带来的任何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积极为您提供替代解决方案。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

  负责部门:第三检察部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77-6212716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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