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哈巴格希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系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马某诉称李某三年前向其借款30万元,碍于情面未要求出具借条,仅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款项。后经多次催要无果,马某凭转账凭证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李某则辩称,该款项系双方合伙项目的投资款,并非借款,并提供了项目账目往来等证据予以佐证。马某仅凭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某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法定要件才能生效。原告马某提供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在被告李某提出实质性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马某,但马某未能补充提交借款协议、借据、催款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熟人社会中的“信任借贷”存在巨大法律风险。转账记录仅是资金流动的痕迹,其法律性质可能是借款、还款、投资、赠予等多种可能。一旦对方提出合理抗辩,债权人将面临“证无可证”的被动局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赵明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