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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未收回作废公告

更新时间:2025年04月24日 09:53:43  来源: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未收回作废清单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清水河县大队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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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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