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未收回作废清单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清水河县大队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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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未收回作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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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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