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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尹生、李志强、于海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1:23:44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尹生、李志强、于海萍:

  经查,山东润华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2025年9月至2026年3月期间,公司多次向关联方山东润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华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拆借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单日资金占用最高余额3,000.00万元。二是202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润华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等发生销售、采购等关联交易共887.46万元。上述事项公司均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尹生,公司总经理李志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于海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强化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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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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