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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被罚没款4万元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22日 09:17:45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蒙汇检罚字〔2026〕第1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作出警告、罚款的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作出罚没款金额4万元的处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违法事实为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作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违法类型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4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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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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