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呼环罚(回)〔2024〕3号)对内蒙古交通集团蒙通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名称为:内蒙古交通集团蒙通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BP1U0742,法定代表人:孙立辉)在对G209武川到呼和浩特段K418处大青山处(位于在国家级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加宽收费广场,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破坏山体,树木、植被等行为。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事由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依据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结果:对内蒙古交通集团蒙通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