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通过成功抗诉一起量刑不当的非法采矿案件,不仅有效纠正了原审判决偏差,更在实践中深化了对审判监督规律的认识,为类案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树立动态监督理念,激活审判监督内生动力。本案的成功,首要在于突破了“案结事了”的惯性思维,确立了判决生效后仍可持续跟踪、主动审查的动态监督观。承办团队并未因一审程序终结而放松履职,而是以高度的专业敏感度,对已生效判决进行“回头看”。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再次梳理、与法律规范的精细比对,敏锐地发现了对关键被告人量刑畸轻的问题。这种不满足于程序完结、执着于实体公正的主动作为,是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聚焦关键情节辨析,确保监督意见精准有力。抗诉能否成功,核心在于理由是否充分、指向是否精准。本案中,检察官将监督焦点集中于“犯罪情节是否轻微”这一核心争议点。通过深入剖析,明确指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犯意发起者、资金参与人,且案后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掩盖罪行,并无真诚悔罪表现。这一系列事实,均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条件相悖。抗诉书紧扣此核心,从犯意产生、行为作用、事后表现等多维度进行层层论证,形成了逻辑严密、证据扎实的监督意见,为上级法院采纳抗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强化系统内部协同,提升监督办案整体效能。有效的审判监督不仅是承办检察官的个人职责,更需要检察系统内部形成合力。在本案抗诉过程中,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注重与上级院的请示沟通与汇报协调。围绕抗诉的核心焦点,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阐释,获得了上级院的明确支持与专业指导。这一过程,不仅确保了抗诉方向的正确性,避免了可能出现的认识偏差,更体现了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办理复杂、敏感案件中的制度优势,凝聚了系统内的监督共识与智慧。
实现“三个效果”统一,彰显监督工作综合价值。本案的成功改判,超越了个案纠错的范畴,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法律层面,直接纠正了量刑错误,维护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社会层面,向社会传递了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的鲜明信号,有力震慑了潜在违法犯罪行为;在治理层面,通过个案监督促进了量刑规范化建设,对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此次抗诉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只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将监督职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才能切实担当起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使命,为守护绿水青山、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王彩琴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