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深入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有关安全生产的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路政巡查和安全执法监管,规范和细化执法监管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发《公路路产损坏养护类执法流程(试行)》。
四步流程,闭环养护安全执法监管。
一是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的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等日常养护及小修范围事项且未因损坏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向公路经营企业送达《公路路产修复通知书》并告知养护作业开始前要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提示、社会公告等措施,保证公路通行安全并做好作业现场和人员安全防护,责令及时或限期完成修复并复查,全过程记录留档。
二是修复期限届满未修复的,向公路经营企业送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告知拒不整改或达不到技术标准要求的法律后果。
三是公路经营企业逾期未整改,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案并处罚。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业,依法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立案并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四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公路经营企业或养护作业单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法实施代履行。

一支队八大队联合高速交警、交通集团呼和浩特分公司三方对K1276+400处的护坡水毁开展排查。

六支队二大队在G16高速公路K647+850路段监管养护部门清理公路用地垃圾。

十一支队三大队在K985检查临时养护,安全防护警示区未达到临时养护标准距离,责令要求养护单位立即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