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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康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6年01月09日 17:03:24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关于对康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康诚:

  经查,你在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西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未能恪守执业行为规范,私自组织投资者签订共同购买乐和众和影视分级股权私募投资基金的协议,并将资金汇集至本人名下购买该基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12月1日

编辑: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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