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市法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播报 > 详细

内蒙古出台的环境领域综合性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5年05月15日 10:50:01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内蒙古法治网讯(记者 杨乐)5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将举行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是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出台的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该条例主要明确了政府及各有关监管部门责任,细化了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了企业环境责任,规范了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顺利推进,为自治区更好建设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治依据和保障。

  条例将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改革的成果纳入地方立法,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结合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增加了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三水统筹保护,森林和草原保护,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明确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区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同时还规定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城乡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等内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双碳”行动、发展绿色产业等内容。完善了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绿色产业发展等制度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同时,对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光污染、新污染物防治等作出相应规定。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经营开发机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增加了非现场执法、第三方弄虚作假查处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责任体系,规定了信息公开、信用制度、约谈制度、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等。


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版权声明:内蒙古法治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蒙ICP备13000786号-2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08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有害信息举报平台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 0471-4687549

Copyright © 2020- 内蒙古法治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