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产衍生股东出资纠纷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某甲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认缴期限原至2051年。2025年7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依《企业破产法》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诉请现任股东李某、马某分别补缴34.08万元、1.42万元。
庭审中,李某提交银行流水等证据,抗辩称已足额实缴;马某经传唤未到庭。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承接前手股东实缴出资24.5万元,叠加自行转账25万元,合计49.5万元,早已足额出资,管理人仅以工商未变更为由主张欠缴不能成立;马某以零对价受让股权,应知存在出资瑕疵,依法应承担补缴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管理人对李某的诉请,判令马某补缴出资5000元。该案精准厘清了股东出资责任边界,既防止了过度追责,又维护了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取得良好法律效果。
法官说法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规则?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出资加速到期”,目的是最大化债务人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实际出资与工商登记不符,法院如何认定?
法官: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力,但在公司内部,应当以真实的出资事实为准。本案中,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出资证明书、股东会决议、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法院认定事实讲究“实质重于形式”。
下一步,康巴什区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实质化解各类破产衍生纠纷,严格厘清市场主体责任,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