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法治网 (记者
柴红)近期,曾经进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雄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拉运砂石的司机反映,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雄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及时清理漏在路上的砂石原料,车辆经过时,存在扬尘现象,遇到大风天气,企业大门周围尘土飞扬,过往车辆吃尽苦头,企业大门周围扬起的尘土被风从企业门外刮到道路上,影响周边环境,这样的现象持续了很长时间,一直无人管理。
根据司机的反映,2026年7月24日,记者来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雄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紧靠着一条公路,在该公司厂房的旁边,有一条通往企业的土路,这条土路紧挨着生产厂区。记者看到,这条土路已经被用黄土堵上,在通往准格尔旗大雄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大门已经硬化的路上全是尘土,拉货的汽车驶过,荡起一片尘土。远远就能看到,厂区里有多处厂房。记者看到,该公司在大门口至通往公路的路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从公路上到该企业大门附近路上粉尘飘浮明显。

据记者了解,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雄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记者就此现象咨询生态环境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说,扬尘污染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在混凝土等行业,若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管理不当,极易造成周边大气环境的污染。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雄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距离市区并不远,如此扬尘污染为什么无人监管呢?
7月27日下午,针对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雄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扬尘污染问题,记者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这名工作人员说,他们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对这家企业展开调查。
一个小时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记者,他们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已到达现场,这家企业配有吸尘车和洒水车,他们一般要求企业吸完后再洒水。同时,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
同时,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说,这家企业的进出道路已全部硬化,企业现在是早晨、下午各用吸尘车扫一次。当日,他们要求企业加大清扫频次,每天不少于3次(早中晚),然后让门房工作人员随时观察,发现扬尘大时,增加清扫和洒水频次,以观后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