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对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作出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当庭训诫,并依法判决杨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红木家具及车辆款共计190万元,切实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被告杨某为逃避法定责任、恶意规避债务,蓄意指使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刻意歪曲案件事实、隐瞒关键证据,虚构抗辩理由误导法庭,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关联行为。
为查清案件核心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康巴什区法院依法向被告杨某下达《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明确责令其本人按期到庭接受询问、如实陈述案情。然而杨某漠视司法权威、违背诚信底线,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刻意回避法庭调查、消极对抗诉讼程序,进一步加剧了不诚信诉讼情节。
法院经全面核查证据、比对庭审陈述及诉讼行为,认定被告指使代理人虚假陈述,属于恶意捏造事实、妨害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范畴,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收到到庭令后拒不到庭,是刻意规避诉讼义务、漠视司法程序的失信行为,放弃如实陈述、举证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双重处置:在实体层面,对被告全部虚假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判决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失信惩戒层面,对被告指使虚假陈述、拒不到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训诫,同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诉讼诚信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虚假陈述、恶意规避到庭义务,均属不诚信诉讼行径,可构成虚假诉讼违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诉讼参与人应当恪守诚信底线、尊重司法权威,如实陈述案情、配合审判程序,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余小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