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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生态环境法典 做实生态检察监督

更新时间:2026年08月17日 09:59:16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为做好法典施行准备工作,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检察履职质效,8月14日组织召开专题学习会。参会人员围绕法典对基层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展开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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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学细悟:把握法典施行的重大意义

  学习会上首先领学了法典总则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这是“生态环境检察”概念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也是“强化检察监督”首次正式写入法律。办案人员表示:“过去我们办理生态环境案件,主要依据多部单行法,现在法典对生态环境领域进行了系统整合。生态环境检察监督也不只是程序层面的权力,而是获得了实体法根基。”法典为统一办案尺度、破解新型环境问题法律依据不足等难题指明了方向。

  聚焦主业:厘清“四大检察”履职重点

  结合法典直接规定的检察机关职责条文,学习会对生态环境检察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

  刑事检察要“打得准”。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做实正向行刑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同时将生态修复、认罪认罚作为量刑重要考量,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

  公益诉讼检察要“兜得住”。民事公益诉讼坚持公告前置,行政公益诉讼坚持检察建议前置,牢牢守住公共利益最后一道防线。对具有重大生态损害的行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行政检察要“督得实”。一方面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行活动开展监督;另一方面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机关,防止“不刑不罚”。

  民事检察要“跟得上”。对涉生态环境民事生效裁判及执行活动开展监督,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到实处。

  转变理念:适应法典带来的履职之变

  学习会重点分析了法典施行后基层检察履职面临的转变,并针对基层办案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点进行了重点探讨。

  履职依据上:过去多法并行,现在有实体法典供给,统一适用标准。监督范围上:过去聚焦山湖林草沙等传统领域,现在拓展至光污染、生物多样性、外来物种入侵等新领域。履职模式上:过去就案办案,现在系统治理、全周期保护。

  会议强调了坚持“行政优先、检察补位”原则。行政机关优先开展磋商时,检察机关要做好监督、支持工作,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或履职不到位时,才依法补位提起公益诉讼,避免重复追责、程序冲突。尊重行政专业裁量,检察机关监督不能越位。

  学习会最后,为贯彻落实法典精神提出三点明确要求:

  一要提升专业能力。主动学习法典提出的生态新领域知识;了解快速检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技术手段;办案中要结合实务注重损害程度量化、因果关系判断等疑难问题的解决。二要强化协同联动。探索并尝试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机制,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三要突出本地特色。立足辖内生态资源禀赋和突出环境问题,因地制宜开展专项监督,把法典的“大原则”转化为守护一方山水的“小切口”。

  法典不仅赋予了检察机关权力,更是守护一方绿水青山的政治责任和法治使命。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新起点,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追求,履行好生态环境检察监督职责。


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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