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罚(2026)10号)
当事人名称: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072599868E
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沙沙滩村
2026年3月27日,根据网络舆情反映,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向斯布扣嘎查村倾倒粉煤灰的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
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2022年9月至2025年8月期间将锅炉灰渣交由“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处置;2024年4月“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委托“乌审旗兴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拉运处置;(上述公司均无固体废物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间,由于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对乌审旗兴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拉运锅炉灰渣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乌审旗兴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将锅炉灰渣倾倒至斯布扣嘎查牧民郎合家和牧民苏和巴特家附近自然沙坑内,郎合家测绘面积为2766.4平方米,苏和巴特家测绘面积为656.12平方米;共计6218.5吨,沙坑内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和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分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和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分局执法人员所作现场照片和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签订的2X45t/h循环流化床锅炉运维委托服务合同。
4.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签订的2X45t/h循环流化床锅炉运维委托服务合同。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
6.内蒙古环境监测检验有限公司2026年4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HC2026WT0092对土壤进行应急检测,所有检测项目均未超出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公司享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因本案无可参照的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因监管不力,导致共计6218.5吨锅炉灰渣倾倒至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沙坑内,媒体曝光后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程度,经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下达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