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获批的起步之年,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事关全区创新发展和国家向北开放大局,意义重大。值此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以“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为主题全面启幕。内蒙古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推动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在司法领域落地落实,精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知识产权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其有效保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目标的实现。在创新成果持续涌现、新兴产业加速集聚的过程中,司法既要以公平公正的裁判回应各类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也要以明确的价值导向防范权利滥用与市场秩序失衡。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多种案件类型,涵盖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多个领域,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当前内蒙古地区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常见纠纷与司法裁判导向。其中,民事审判依法明晰权利边界、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创新生态;行政审判监督与支持并重,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刑事审判则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彰显司法震慑力。三类案件共同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指引功能,为优化全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倡导诚信经营——彭某、某餐饮公司与某饭店、张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彭某系某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截至)”。2023年7月,彭某将该商标的独占实施权许可给某餐饮公司,许可期限为商标有效期内。经过彭某、某餐饮公司的多年持续使用,案涉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某饭店系张某注册经营。2022年,彭某、某餐饮公司与张某、某饭店开始磋商加盟事宜,某餐饮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某饭店使用案涉商标,许可期限按照双方将要签订的合作书执行,该授权书亦标注了有效期限。某饭店向某餐饮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后双方未达成正式合作,但某饭店从授权书签订开始直至本案证据保全时仍在店铺门头、电梯内部、店内餐具、菜单及某平台上使用案涉商标。彭某、某餐饮公司诉请立即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张某、某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餐饮公司系案涉商标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张某、某饭店在双方未达成合作经营协议的情况下,持续多处使用案涉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某饭店作为餐饮从业者,利用案涉商标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已具有侵权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最终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判决某饭店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依据市场主体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及程度,对于放任侵权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将侵权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并获利的情节,结合其他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裁判为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实践参考样本,也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提供合理、可预期的指引,倡导合法、诚信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