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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6年04月17日 15:43:25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各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相关规定,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协会决定于2026年4月10日—5月31日期间开展202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具体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登记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202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25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在内蒙古律师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完善执业信息。

  (二)律师

  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取得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202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的首次执业律师,不参加2025年度律师执业考核,但应在律管系统完善执业信息。

  二、考核程序

  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于2026年4月10日至5月31日之间开展,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申报阶段(2026年4月10日—26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登录“内蒙古律师综合管理系统”分别按照《律师执业考核材料清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清单》的要求,完成网上申报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测评阶段(2026年4月15日—26日)

  律师事务所组成考核机构,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按照本文上述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2025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并于4月26日前在律管系统完成考评意见填写。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6个月的,还需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对执业未满三个月的律师,应于律管系统内注明“新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未按时完成和报送对本所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将影响律师事务所内相关律师的执业权利,并可能影响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年度检查考核。

  (三)盟市司法局审查阶段(2026年4月26日—5月10日)

  旗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相关材料的初审,出具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评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报送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各盟市律师协会应根据相关材料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盟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共同确定考核结果。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材料由盟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向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备案。

  同时,盟市司法局应在律管系统的“奖惩管理”目录栏内,完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及表彰奖励信息录入工作,并在审查盟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以专门抽查、重点核查与网上考核、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并将年度考核不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基本称职、不称职及暂缓律师执业考核人员情况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四)自治区直属律师考核(2026年4月10日—26日)

  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自治区级企业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共同确定考核结果。自治区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由自治区厅直属所管理部出具考核意见,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和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确定考核结果。

  (五)自治区律师协会和自治区司法厅备案阶段(2026年5月11日—17日)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和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过律管系统提交的年度考核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完成全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网上备案程序。

  (六)加盖考核备案章阶段(2026年5月18日—31日)

  在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律师协会通过备案审查后,各盟市根据《2025年度考核备案时间表》到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加盖考核备案章。

  三、考核结果

  除符合暂缓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的特殊情形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由盟市司法局依法依规给予1-6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律师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的,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原因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盟市司法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按照注销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盟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参加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检查考核的,视为自动停办,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联系人:

  蒙 格 丽 丽

  联系电话:0471-5301246

  电子邮箱:sft302@126.com

  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人:宁凝

  联系电话:0471-5301480

  律管系统网址:

  http://111.56.142.15:10001/lawyer/login

  律管系统运维联系电话:

  0471-3908675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6年4月8日


编辑:王瑶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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