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千万股权转让协议,四张借条,一份债务偿还约定——这起典型的转化型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只有一个,股权投资款,能否通过清算和解,转化为合法借贷?
基本案情
2010年,郭某与案外人合作开发东胜区某小区项目,认缴25%股权(出资5000万元)。同年4月,郭某与杨某某签订股本出让协议,将其20%股权以1000万元转让给杨某某,约定资金按工程进度注入,郭某出具收据。
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郭某先后向杨某某出具4张借条,分别为200万、150万、150万、50万,合计550万元,约定月利率3%,其中2011年两笔共200万元借款由刘某担保。2021年,双方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确认将原股权转让款转为借款,明确本息金额及还款方式,郭某承诺以房抵债。后郭某未履约,杨某某意外去世。杨某某妻子柳某、母亲陈某、女儿杨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某偿还本金550万元及利息,刘某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郭某、刘某抗辩,案涉款项实为股权投资款,非借款;且2010年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应免责。
法院认为,2021年《债务偿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将原股权转让关系转为民间借贷,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应按民间借贷审理。关于诉讼时效,2021年协议重新确认债务,时效重新起算,未过法定期间;刘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起诉主张权利时仍在保证期内,应承担担保责任;判决郭某偿还柳某、陈某、杨某借款本金5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刘某对20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核心在于转化型民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关键要明确三大裁判规则:一是基础关系可转化为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因投资、买卖等非借贷关系形成债权债务,后通过清算、和解、调解达成新协议,将债权转为借款的,不受原基础关系约束,直接按民间借贷审理。本案2021年《债务偿还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受法律保护。
二是利率保护有法定上限。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本案2020年8月19日前按约定利率计算,之后按LPR4倍计算,既尊重当事人约定,又防范高利贷风险,平衡双方利益。
三是担保责任与时效认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借款未约定期限,债权人起诉视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开始计算,担保人不能免责。同时,债务重新确认可中断诉讼时效,保障债权人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