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市法治
当前位置:首页 > 鄂尔多斯市 > 详细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敦促涉民生小标的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告知书

更新时间:2026年04月17日 16:35:52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为深入推进涉民生小标的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拒执犯罪等不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书所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涉及食品、药品、住房、教育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其他执行案件。

  二、凡在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包括金钱给付、行为履行等方面),全面、及时、足额履行义务。

  三、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将会受到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联合信用惩戒。

  四、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行为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罚款金额个人最高可达十万元,对单位最高可达一百万元,拘留期限最长可达十五日。

  五、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予以通报,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高消费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八、在专项行动期间对能够主动到院、积极筹措资金、提供担保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降低不利影响;对能够积极主动履行案件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向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或《自动履行证明书》。

  本院严正督促:被执行人应当尽快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郑重告诫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才是唯一正确选择,任何企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或躲藏等方式规避执行的,均是徒劳,只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主动履行义务是减轻负面影响、回归正常生活的唯一途径。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线索举报电话:0477-6212010。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5日


编辑:王瑶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版权声明:内蒙古法治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250006-1 蒙ICP备13000786号-2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08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有害信息举报平台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 0471-4687549

Copyright © 2020- 内蒙古法治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