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市法治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 > 详细

关于对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08日 09:44:34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天定(香港)有限公司、BEST MOULD LIMITED、WISE STATE LIMITED:

  经查,天定(香港)有限公司、BEST MOULD LIMITED、WISE STATE LIMITED三家公司从2010年开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B股股份,上述三家公司的股东均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羊绒集团)下属公司的员工,增持资金均来自羊绒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上述三家公司与羊绒集团及鄂尔多斯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你们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上市公司2024年10月1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6月17日

3c385d9afcf84fc8bdf7657fa53752d6~tplv-tt-origin-web_gif.jpeg

b2d2889380f94a42aec1c2f93c979e37~tplv-tt-origin-web_gif.jpeg


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版权声明:内蒙古法治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250006-1 蒙ICP备13000786号-2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08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有害信息举报平台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 0471-4687549

Copyright © 2020- 内蒙古法治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