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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6年06月22日 09:50:56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6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违规问题并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现要求你公司及时在规定网站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并于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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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内蒙古法制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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