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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11日 09:40:50  来源:山东证监局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志先、邵建东、李洁、李武鹏、秦钲懿、牟儆:

  经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郭志先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邵建东作为时任董事长,李洁作为时任总经理,李武鹏、秦钲懿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牟儆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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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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