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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通用原则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09日 10:01:44  来源:法治日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7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国家标准

  明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通用原则

  本报讯 记者万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对外发布消息称,截至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已发布7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3部分:冶金、有色》《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等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正式实施;《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5部分:建材》《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6部分:电力》《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7部分:电子》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述标准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通用原则、配备流程、配备管理以及判废更换等技术要求,并聚焦石油、化工、天然气、冶金、有色(金属)、非煤矿山、建材、电力、电子等高危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需求,分行业列出易燃易爆作业、吸入性粉尘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等常见场景,以及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工种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的建议最长更换期限,以便保障各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健康安全。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应急管理部开展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提升三年专项行动,制定并发布一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填补了我国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领域标准空白,有利于科学指导企业充分辨识、评估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有效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为劳动者依法配备个体防护装备,也为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供了技术依据。

编辑:歆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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