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并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检察意见书,行政机关对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办理,有效填补了“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缝隙,确保了违法行为依法收到与其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法律制裁。
王某是某商贸公司的法人,看到贷款广告后,为了多贷钱,把公司对公账户、K宝、公章甚至密码都寄给了“放贷方”,结果对方失联了。没多久,被害人刘某的10万余元被骗资金,就流入了这个对公账户——王某的账户3天内单项流入近40万元,其中明确包含这笔涉案资金。
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最终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王某将对公账户交予他人使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已经对行政法益造成侵害,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王某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路线、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造假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银行账户是金融管理的重要载体,绝非可随意出借的“工具”,想钻账户的空子赚便宜,最终只会“钻”进违法的坑——账户可不能乱借,这空子碰不得!(张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