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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正式公布 内蒙古修订扫黑除恶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04日 17:10:32  来源:内蒙古法治网

  内蒙古法治网 (记者 王雅妮) 9月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举行《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奖励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分管负责人作主发布,四家政法单位分管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本系统扫黑除恶相关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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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奖励办法》将于9月9日正式公布。此次修订重点体现四个方面变化:范围更宽,由原来的15种线索扩充为4类23条,新增利用网络平台或“软暴力”手段实施裸聊敲诈、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等线索类型,把“隐性利益输送”纳入“保护伞”情形;规则更细,明确多人举报同一线索原则上奖励第一举报人,新增后续举报人提供关键新增信息可酌情奖励等规定;标准更实,体现“大线索大奖、小线索小奖”;保护更严,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严肃追责。

  发布会上,四家政法单位结合职能介绍了具体工作安排。

  自治区公安厅将全面畅通举报渠道,重点征集新型黑恶犯罪线索,严格落实线索反馈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对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正常执法司法秩序的,依法严肃处理。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强化法律监督,对在办相关案件开展反向研判,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对涉黑涉恶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强化对黑恶势力财产来源、权属、性质的审查认定,依法追缴处置“黑财”,彻底铲除其经济基础,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惩处。

  自治区司法厅将发挥监狱、戒毒场所“第二战场”作用,深挖涉黑涉恶线索,依托“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平台提供法律服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源头治理。

  发布会明确,群众可通过12337举报平台和各级举报渠道反映涉黑涉恶线索。对群众举报的每一条线索,政法机关将认真核查、依法办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据介绍,自治区将以《奖励办法》正式公布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权益保障等制度机制,严格保护举报人安全,坚决兑现奖励承诺,持续营造全民知晓、全民参与、全民共治的浓厚氛围。

  举报渠道

  电话举报。拨打自治区扫黑办电话0471-4862346,或各地各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

  信函举报。邮寄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自治区扫黑办收。(邮编:010096)

  网络举报。通过微信搜索“12337举报平台”“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编辑: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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