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法制报》记者 柴红)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蒙汇检罚字〔2026〕第1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作出警告、罚款的处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违法事实为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作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违法类型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4月3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违法事实为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出现这样的违法行为,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并如何整改呢?
5月26日,记者拨打电话联系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员,提出就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公司又将如何整改等问题。客服人员回复为:稍后将问题反馈到内蒙古分公司,将有工作人员回复。一直到今年6月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一直没有就此问题进行回复。6月2日,6月4日,记者分别致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得到的答复依旧是会有相关人员联系记者回复问题。直到记者发稿时,一直没有相关人员与记者联系。





